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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法院优秀调解能手杨明同志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0-08-04 17:11:15 打印 字号: | |
  杨明同志是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2010年初获广西区法院优秀调解能手,并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杨明同志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始终把调解工作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作用,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2009年,杨明同志承办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共141件,结案141件,结案率100%,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24件,调撤率87.94%,执结率100%,平均办案周期13天,所结案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无一件被投诉或引发缠诉上访。

  一是创新调解工作方法,促进和谐审判。杨明同志十分注重研究和掌握调解的决窍和技巧,一方面通过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素养,另一方面采取“走出去”,向兄弟法院的同仁们学习先进的调解工作经验,开拓视野,提升了自己的调解技能,并结合案件实际和辖区风俗习惯,不断拓展思路,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首先是热情接待,为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他以身作则,要求全庭同志接待当事人时态度热情,立案时了解当事人要求达到的心理期望,同时对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提醒,让他们对纠纷的处理有大致上的心理预期,通过立案法官对诉求的释明以及对法律的宣传,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心理距离有所缩短,为下一步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是找准时机,寻找调解突破口。案件立案后,杨明同志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促成双方调解的细节。如吴某与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诉讼一案,吴某情绪十分激动,声称如法院处理不好,一定要上诉、上访等,甚至扬言要对公安分局的有关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报复。杨明同志耐心细致做吴某说服工作,指出其妨碍行政拆迁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扬言要对公安分局的有关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报复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和严肃的批评。同时,杨明同志也请来吴某的家人配合做思想工作,给他们讲解了有关法律条文。精诚所致,金石为开。经过近两天的说服教育,吴某终于承认自己的错误,随即撤回该行政诉讼。

  再次是分清责任,调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在案件开庭审理中,杨明同志始终能掌握案件调解的切入点,高效高质办结案件。如原告莫某等六人分别诉被告北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共六案,针对现土地升值的市场行情变化,在案件的审理当中,被告执意反悔而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付息给六原告。对被告的不诚信行为,情绪激动的六原告当然不让,甚至个别原告还想大打出手,杨明同志当即劝停,及时分开双方当事人做说服工作,并严肃点明被告“反悔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行为已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杨明同志创出一个上午调解结案6件的记录。

  二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杨明同志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注重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配合和加强对其业务指导,使基层调解组织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也密切了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调解合力,将大量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杨明同志始终坚持把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整个过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立案调解和诉讼调解。在调解主体上,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在调解程序上,把调解原则贯穿于立案和诉讼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无论上下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实现了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突破,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三是强化自身素质,夯实调解基础。为使全庭工作不断上层次、上水平,多年来,该庭狠抓干警的素质教育,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努力建设学习型业务庭。杨明同志坚持定期组织全庭干警开展集体学习,及时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法院先进的调解工作经验,为做好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素质基础。

  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杨明同志始终做到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法官法》、“五个严禁”的以及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自觉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勤快做事、清白做人,无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树立起了人民法官 “求真务实、秉公办案、清正廉明、文明进取” 的良好形象。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法院
责任编辑:银海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