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导诉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17 10:24:26 打印 字号: |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导诉工作制度

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合理运用法官释明权,提高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增强裁判的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导诉制度是指本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有需求的当事人作合理的诉讼指导,释明相关法律,告知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提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帮助,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一项便民制度。

第二条 导诉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能作诉讼、执行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评判,不得泄露审判机密。

导诉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

第三条 导诉涵盖诉讼的所有阶段。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导诉。审理和执行阶段的案件承办人为本阶段导诉责任人。

第四条 被指导人员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 受理案件时,对前来起诉的原告出具受理通知书及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同时随附诉讼指南和风险告知书;对没有聘请律师作代理人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书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立案审查时,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应就原、被告资格、解决纠纷途径、案由确定、诉状书写、诉讼请求确定、证据收集、程序选择适用、诉讼费计算及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先予执行申请条件、可能败诉的后果及如何应诉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耐心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并作针对性的说明。

第七条 庭前准备阶段,审判人员应就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的含义与后果、讼争要点明确、当事人自己难以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不出庭后果、是否变更和追加当事人、是否反诉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取保候审条件、有无退赃或检举等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依照相关法律条文,作针对性的告知和释明。

第八条 案件庭审过程中,如当事人对诉讼主体、案件性质、法律关系、责任分配等认识错误,和诉讼请求或答辩偏离目标,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裁判结果可能与庭审诉辩情况脱离时,审判人员应作适当引导、提醒,必要时可休庭,告知其作出说明或予以补充、修正、明了。

第九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在裁判前应重点作出释明:

一、发现诉讼当事人不适格或有遗漏;

二、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或相矛盾;

三、当事人举证不充分;

四、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与法院查明不符;

五、被告应提出反诉而未提出。

第十条 宣判时,应就不服判决的上诉权、上诉期限、上诉费缴纳与不及时上诉后果等作出释明。

第十一条 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应就执行收费、执行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向当事人作详尽的告知。

第十二条 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在履行执行公开和告知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委托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等,均应专门告知。

第十三条 在申诉与申请再审阶段,相应审判人员应告知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需交的材料、限制规定、程序及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帐,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的情况;其余阶段的导诉应作笔录或在庭审笔录中反映。

第十五条 导诉情况纳入案件质量查评体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银海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