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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次性(立案)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17 10:26:27 打印 字号: |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次性(立案)告知制度

为方便群众诉讼,强化司法为民责任意识,提高立案审查工作效 率,树立人民法院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立案信访窗口办理立案、申请再审等诉讼事项时,经承办人依法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就当事人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全部材料进行全面一次性告知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对其进行认真、耐心、细致的指导与解释,需补正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并做好登记备案。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更正。

  第三条 当事人补齐手续和材料后,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对因其他原因仍不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四条 当事人再次提交补充材料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核对原来所欠材料是否补充齐全,材料补充齐全的,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若补办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仍有欠缺,承办人仍应继续耐心解释。

  第五条 对提起诉讼的,应尽可能做到当日立案,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能当日立案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特殊事项的,承办人应当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报告,或请示上级后再答复当事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应当说明情况,告知解决的途径或方式。

  第七条 本院设立诉讼事务公开栏(有条件的上网),公开明示承办各类诉讼事务的名称、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当事人以电话方式要求办理、咨询诉讼或相关事务时,接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所需提供材料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银海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