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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与被执行人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作者:黄异秋  发布时间:2012-10-29 16:36:25 打印 字号: | |

【执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银执字第XXX

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

被执行人: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

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庞林海、冯绵亮

基本案情

2009728,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甲方)与郫县XX学校(乙方)协商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的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XX校区的60亩场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作为双方合作办学的教学场地。采取先付款后使用的付款方式,每年合作费不低于300000元,合作资金每年一付,每年95日前乙方按上述标准支付合作经费给甲方。此后,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代郫县XX学校向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分别于2009817日支付100000元,2009830日支付200000元,2011512日支付150000元,共向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2009828日至2011228日的租金450000元。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2011317日,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向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发出通知,通知称,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已逾期半年未交合作经费,多次向其发出催款通知,未见回应,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并在接到通知起15日内退场。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遂诉至本院。

审判情况

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海区法院)起诉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办学,郫县XX学校与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共同支付从2011228日起至2012228日的租金300000元。郫县XX学校与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随后提起反诉,要求:1、反诉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505954元;2、反诉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返还已支付的租金450000元。本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于2012428日依法作出(2012)银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郫县XX学校于2009728日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二、被告郫县XX学校应支付从2011228日起至2012228日的租金300000元给原告;三、被告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应将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的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XX校区的60亩场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返还给原告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4、驳回原告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请求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返还已支付的450000元租金的反诉请求。之后,被告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2712日依法作出(2012)北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于2012815依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712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XXX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94日向被执行人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发出(2012)银执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立即将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XX校区60亩场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927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在2012109日前迁出上述房屋及退出上述土地,但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执行干警发现学校大门紧锁,没有人员在学校里面,也没有人值班。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与被执行人郫县XX学校、北海市银海区XX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20121011日上午9,按照执行预案,本院出动由执行局及法警大队全体干警组成的执行小组,对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XX校区进行强制腾迁,并邀请银海区人大代表、银海区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干部对本次执行进行监督,同时由我院干警进行全程录像。执行开始后,法警在学校的大门以及后门建立警戒线并进行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出入。执行局干警按照事先分组进入学校,对校内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拍照。财产登记完毕后,由工作人员将登记的财产搬运至指定的房间存放,然后由我院执行干警张贴封条进行封存。强制腾迁行动持续至下午330分结束。

【解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依理快速执结,以方便银海区XX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活动。一方面,本院经研究后认为,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应考虑到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到执行现场阻挠执行的情况发生,为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另一方面,本院在本次执行中严格按照“四公开”(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权利义务、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接受各方监督)进行“阳光执行”,邀请了银海区人大代表、银海区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干部对本次执行进行监督,并进行全程录像,使此次强制执行行动得到了当地民众的认同,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