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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调解中的司法技术创新及其成效
作者:蒋德春  发布时间:2014-04-23 10:04:55 打印 字号: | |

调解是中国人民处理矛盾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数千年来,中国人民深受儒家思想“礼之用,和为贵”的熏陶和影响,亲朋好友、邻里之间讲究一团和气,“和气生财”。即使发生矛盾纠纷,也都有族长、村长或德高望重的前辈参与调解,你敬我一分,我让你一丈,往往都能化干戈为玉帛,纠纷很快就能平息。遇有族长、村长调解不下的,状告到知府衙门,县太爷一般也会居中调解。调解中,律令和民风民俗、乡规村约都是很重要的断案依据。遇到有教化意义的案子,县太爷甚至还会引经据典,宣扬教化,以培育善良风俗。历史长河,滔滔不息;文明传承,源远流长。直到现在,重人情味的中国的百姓在处理矛盾纠纷上,还是喜欢讲合情合理合法。调解在今天不仅没有随着历史而退出舞台,反而越来越受重视。在经过了数百年法制建设,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在近些年也将调解提上了研究的议题,并且有深化和拓展。在调解基础上拓展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既要加强法治建设,也要注重中国固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和创新。于是,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要注重司法机制的引入和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情理法巧妙结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一、在民商事、刑事、行政和执行四大领域进行司法机制创新

民商事是运用调解最多的传统领域,也是最有可能进行司法机制创新的领域。比如:探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制度、行业调解制度、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无意义调解方案认可机制、赋予调解合同效力机制、司法确认机制、委托委派调解机制等。将打击犯罪与教育感化相结合,在刑事领域可以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行政领域可以探索建立刑事协调和解机制。在执行领域可以探索建立执行联动和执行和解机制。

二、探索建立多元调解平台,确保协调顺畅,运作有序

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要充分调动民间力量,要以提高民众自治水平,依托民间调解为主。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导作用。要在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平台,确保民间调解与诉讼的有序衔接。

三、创新司法机制,确保司法便民

要在调解中,引入司法机制,必须立足调解,创新司法机制。

1、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是开展好调解工作的前提。选配公道正派、道德高尚、有相应法律知识、调解水平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将各类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群众可以在名册上自由挑选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2、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制度。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选派调解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队伍。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参与开庭审理的法官不得担任本案的专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依托诉调对接中心和有关审判庭开展工作。专职调解员还负责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

3、委托、委派调解机制。依托诉调对接中心平台,建立立案前委派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机制。利用立案窗口引导功能,在当事人咨询或递交诉状时,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便捷、高效特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纠纷,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委派调解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将一般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减轻群众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4、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群众不仅可以自由选择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还可以双方制定调解方案。同时,为防止相互扯皮,导致案件久调不解,还要建立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

5、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或许不是每一起纠纷都能一次性调结。为了避免重复工作,要建立机制,将调解中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基本事实固定下来。这一机制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庭审调查和质证环节的效能,极大地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效能。

6、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制度。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一方以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对方以调解协议抗辩的,法院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这样就极大地尊重了民间的调解工作,激发当事人的调解热情。

7、司法确认制度。为了打消当事人顾虑,对由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到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进行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成效

为了进一步了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及运行,检测各项司法创新机制的运作和成效,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选择了42家试点法院。这42家试点法院中,既有高级法院,也有基层法院;既有东部发达地区的法院,也有西边边境民族地区的法院。评估发现,这些民商事领域中的司法技术创新机制对多元纠纷的构建起到了很大作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基层矛盾纠纷的诉讼外化解,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极大地培育了基层群众的自治能力,极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和新要求,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