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银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作者:彭美英  发布时间:2014-11-26 15:36:5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相关工作,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得到群众认可。在客观分析该院2009年至2013年开展司法救助情况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分析实践工作经验,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开展司法救助的相关制度

  探索实践,制度先行。除制订《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制度》外,该院还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分别在立案和涉诉信访、刑事诉讼、执行程序等环节专门制订了《银海区人民法院导诉工作制度》、《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银海区人民法院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制度》等4项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困难群众的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2009-2013年开展司法救助的相关情况

  2009年至2013年,银海法院共办理缓、减、免案件41件,缓、减、免诉讼费52.9万元;对12名执行案件特困群众实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4.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份  缓、减、免案件(件)缓、减、免人数(人)缓、减、免金额(万元)其他救助人数 其他救助金额(万元)

2009      2         2        2.69           

2010      5         5        2.2           

2011      2         2        0.9           

2012     17         20        39.29           

2013     15         15        9.83       12       4.8

总计     41         44        52.9       12       4.8

  其中,立案阶段的司法救助案件,2009年2件共2.69万元,2010年5件共2.2万元,2011年2件共0.9万元,2012年17件共38万元,2013年15件共7.83万元;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件,2012年3件共1.29万元;执行司法救助案件,2013年4件共4.8万元。救助标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制度》、《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确保每位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及时的救助。

  三、司法救助经费的安排与管理情况

  (一)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及方式

  北海市银海区政府于2013年起安排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将刑事案件与执行救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2013年共拨付10万元。另,银海法院对立案阶段的缓、减、免设有专项资金,由本院负责投入预算。

  (二)管理部门与方式、审批流程、支付程序和监管情况

  在救助资金的使用上,银海法院采取“一案一审”、“一案一划”的方式,合理谨慎地使用司法救助资金,每件司法救助资金的拨付都建立档案和材料。在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上,该院坚持严格把关原则、适当救助原则、严格监督原则。

  四、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工作中,与当地党委、政府配合及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衔接情况

  (一)与当地党委、政府配合的相关情况

  银海区各级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党委政法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支持该院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不断充实法律援助经费,积极落实救助基金。同时,严格审查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的标准,确保当事人能及时获得救助,也避免少数人走人情救助。

  (二)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衔接情况

  为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在诉讼中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有关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制度》。该制度不仅确保了困难群众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真正打得起官司,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还促使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两项救助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关经验做法

  (一)制度落实到位

  为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部分群众因交不起诉讼费而形成诉讼难问题,本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制度》、《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制度》等,《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更是正式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以制度形式确立特困群体司法执行救助尚属全市法院系统首创。同时,通过在立案窗口放置诉讼须知、宣传卡片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了解和熟知,以保障其能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范到位

  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并申请司法救助的,该院干警按程序接待每位当事人,尽最大可能解决他们在申请中所遇到的困难。在严格执行缓、减、免审批制度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统一由立案窗口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批表,由承办人签署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则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另外,该院在北海市基层法院率先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和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基金,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相应救助。

  (三)优先保护到位

  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涉及妇女儿童、老弱病孕、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及涉军案件为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范围。建立优先类事项快速通道,上述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优先审查,优先审批。符合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在当日办理缓交手续,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不能当日决定的,承诺在三日内给与答复,并说明理由。

  六、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在一定范围内使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得到及时的救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具体救助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救助标准模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救助的对象就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至于哪些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没有相关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使我院司法救助工作开展不平衡。

  二是实现方式单一。该院目前司法救助的主要举措是诉讼费减、免、缓,属于经济救助。经济救助固然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司法救助内容,它保证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但对于弱势群体的诉权保护仍然是不够的。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三是资金渠道有限。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不能实现及时救助。该院的司法救助资金基本上都来源于财政拨款,审查环节多,审批周期长,救助金额小,不能及时有效救助有困难的当事人。

  七、对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详细规定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行使、程序、经费等,并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对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司法救助程序的条件明确规定。同时,明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基本达到救急为标准,不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这样有利于标准统一,易于操作,也可以规定经济困难的量化标准。

  二是规范司法救助申请程序。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申报表及所在基层组织提供的相关证明,而法院应认真审查和评价其经济状况,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规范司法救助的决定撤销程序。驳回申请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复议,对不当的司法救助决定应当赋予撤销权,保障国有资产落实到实处。

  三是适当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将诉讼指导、刑事诉讼指定辩护、执行救助、诉讼保险等纳入司法救助的应有之义,使当事人正确而又有效地行使诉讼权这利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司法救助制度救贫扶弱、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

  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宣传力度。把司法救助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告知,使当事人享有知情权。争取在增强法院干警的大局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的同时,又可以引导当事人正确地面对案件事实,理性对待诉讼。

  五是建立联动司法救助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争取政府、政法委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帮助,建立健全联动司法救助机制,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