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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买交强险 出事故车主要不要赔?
作者:彭丫 彭美英  发布时间:2015-11-17 11:08:56 打印 字号: | |

有些摩托车车主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不买交强险,最终出了事故却使自己得不偿失。11月6日,银海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真实案例警醒广大车主:“不买交强险,车主没过错也要担责。”

【基本案情】

今年1月17日,17岁的张某铭驾驶摩托车搭载车主黄某斌沿新世纪大道由东往西行驶时,因紧急情况处置不当而撞上行驶在前面李某兵驾驶的电动车,造成李某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实,事故认定结果为张某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兵、黄某斌无责任。当日,受害人李某兵被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兵左腓骨骨折,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以及多处挫伤。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张某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登记在黄某斌名下,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车主黄某斌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斌作为摩托车的车主,依法购买交强险是其法定的义务,因此,黄某斌和张某铭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兵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再由张某铭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斌将车辆交给张某铭驾驶,不存在任何过错,对车辆行驶也未进行任何实际指挥和掌控,因此黄某斌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银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斌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为其所有的车辆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并依法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但由于黄某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发生事故后,受害人李某兵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造成损失,因此黄某斌与张某铭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人民币22885.12元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3346.73元,由作为司机的张某铭承担。

【法理评析】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投保交强险。据此,本案中黄某斌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

其次,交强险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且对于减少法律纠纷,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有积极作用。机动车上路前均应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购买后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未购买,则由应购买保险的义务人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因此,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兵未能获得交强险的赔付利益是与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车主的黄某斌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李某兵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