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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吞资产终被擒 以案明纪筑长城
——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北海机电公司原总经理潘运贵贪污、受贿、行贿案
作者:麦小霞  发布时间:2019-05-15 18:35:32 打印 字号: | |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合议庭
  • 被告人潘运贵、谢华受审
  • 干部旁听警示教育
  5月15日,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物资集团北海机电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潘运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其助理谢华涉嫌贪污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运贵在2006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其身为广西物资集团北海机电有限公司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及伙同被告人谢华、李荣本(另案处理)侵吞国有资产共1385.5512万元;被告人潘运贵受贿9.5万元;被告人潘运贵、谢华共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5. 35万元,潘运贵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被告人谢华获知潘运贵被调查后,将公司记录有行贿等犯罪活动的而相关资料及账本删除、烧毁、藏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谢华相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共同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好处,数额较大;被告人潘运贵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谢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潘运贵刑事责任;以贪污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被告人谢华刑事责任。在共同贪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潘运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运贵、谢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发后,被告人潘运贵、谢华分别退还赃款人民币964.38972万元和348.4564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用好身边反面典型“活教材”,中共北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银海区法院联合开展“以案明纪”警示教育活动,以真实案例现场说法、直击人心,让党员干部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