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严碧璐(左二)与人民陪审员
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宣判
被告人江某华
6月5日“世界环境日”,银海法院积极响应市中院关于开展污染环境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江某华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江某华在其承租杨某高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平阳村的睿涛养殖场内进行铝锭加工。该加工生产场地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所产生的冲渣废水经管道排入一个无防渗透措施的水池里,后经该水池东北角渠道流入另一个无防渗透措施的坑塘,最后通过渠道排入外环境。2018年1月18日该加工场地被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查获。经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37.2mg/L、PH值为9.10,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总汞、总砷浓度分别为0.O2mg/L、0.08ug/L、1.2ug/L。被告人江展华的行为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做出如上判决。
自治区高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最严格的司法,保护山青水秀的生态环境。银海法院将以此次集中宣判活动为契机,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环境类案件,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建协调机制,与检察机关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助推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打响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