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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10 09:49:43 打印 字号: | |

关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工作

的若干规定

 

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员额法官的责任意识,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监督管理及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职能,现就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和本院北中法〔2018〕43号《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所规定的情形;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全案讨论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研究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三、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等其他案件必须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复议;经复议仍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提交审委讨论的报告应当有提交审委会讨论的依据、案号、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报告内容应客观全面反映客观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简洁归纳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分歧意见和理由、拟作出判决的意见,列明需要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五、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要形成书面报告,列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经检索后发现各级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送交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同一案件两次以上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理报告必须反映上一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情况及相关要求;

七、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审管办要先行审查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并报请院长决定;

八、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之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九、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主办法官应及时审结,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审管办备案。

十、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3日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