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1:30:06 打印 字号: | |

北中法〔2018〕43号

  

   

  关于印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工作决策组织,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定的方式履行审判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法院审判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议事规则。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社会高度关注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四)拟判处死刑、拟宣告无罪的案件、本院一审拟免予刑事处罚或二审拟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本院一审拟判处或二审拟改判为管制或缓刑的案件;

  (五)拟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六)原生效裁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七)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合议庭审理意见与内部函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八)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需统一法律适用,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九)拟决定本院、同级司法机关国家赔偿的案件;

  (十)报请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全案讨论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审判管理事项:

  (一)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典型性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

  (二)研究解决审判执行工作及审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相关决议或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规范等文件;

  (三)听取审判业务工作汇报,分析工作形势,讨论通过审判执行工作的重大部署或重大管理措施;

  (四)讨论决定涉及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典型案例、参考案例、裁判指引等审判业务规范;

  (五)听取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八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审判执行工作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分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讨论案件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报请院长批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由院长作出决定;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有关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的审查表;

  (二)提交审委讨论的报告应当有提交审委会讨论的依据、案号、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分歧意见和理由、拟作出判决的理由,二审案件简要列明一审判决的事实、结果,二审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专业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并附有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报告。

  (三)对案件事实次数多或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承办法官就案件事实应当制作简洁明了的图表,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同时提供相关案例作为参考;

  (四)拟改判或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须附有向原审法院的沟通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讨论的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不讨论未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仍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由主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决定,主管院领导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二条  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查阅案卷。

  第十三条  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

  (一)讨论拟判死刑、抗诉、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二)提交讨论案件的审判长,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参加;

  (三)本院终审的案件,再审合议庭拟改判的,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及审判长;

  (四)讨论追究错案责任或拟认定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评查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人;

  (五)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有关事项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汇报。案件或议题的汇报由承办人负责,介绍案件应文字简洁、详略得当,突出归纳焦点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合议庭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依次作补充,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补充发言。在汇报案件情况前,应首先汇报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情况;

  (二)讨论。委员就案件或议题内容展开进一步询问,委员按照任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

  (三)表决。主持人归纳委员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时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针对讨论的重点问题发表意见,力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本人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决议是否符合讨论结果进行审核负责,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列席人员可以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对审判委员会形成决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处理和通过有关事项,必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少数人意见记录在卷。

  到会委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未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另行安排会议再讨论,以最终的多数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因审理报告反映或合议庭汇报案件事实错误,造成审判委员会决议错误的,由合议庭承担相应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有关部门以及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合议庭或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的,应当报请院长同意。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裁判前,合议庭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应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请示或需与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案件,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批复或答复后,承办法官应当制作补充审理报告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批复或答复意见与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由合议庭复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将审判委员会决议及其理由准确反映在裁判文书中。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和会议记录属于审判秘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研究讨论的案件和有关事项有发表赞成、反对或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的职务行为不受追究,但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审判委员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因法律适用问题改变合议庭多数意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者被指令再审的,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做出总结,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决议的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决议。

  合议庭如对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庭长、分管院领导和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审判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形成决议后,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在3日内将会议记录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签字,并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交合议庭附卷。

  第三十条  合议庭审判长为落实审判委员会决议的第一责任人,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法律文书印发前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审判管理办公室发现法律文书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议不一致的,不予核准。

  第三十二条  落实审判委员会决议情况纳入案件评查范围。

  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审判委员会专职秘书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于符合提交要求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应当按照提交讨论时间顺序进行排期。对特殊、紧急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经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二日前,将案件或者有关事项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分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临时召开会议的,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分送。

  第三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一日统计参加会议的委员,将有关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汇报人。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办理下列日常事务:

  (一)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

  (三)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四)整理、呈送会议讨论材料;

  (五)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六)负责整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

  (七)负责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会情况考勤;

  (八)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委员会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