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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第三期 利用船员职业特点进行诈骗 仅两月得手38万
作者:余淼  发布时间:2021-05-21 10:37:56 打印 字号: |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持续多发,相关案件宣传报道层出不穷,与此同时骗子也在绞尽脑汁,玩完了“高科技”,用过了“酒托”团伙,现在又想出了抓住某些人的职业特点进行诈骗的手段。这一路以来骗子的犯罪手段在不断变化,我们的警惕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本期《以案说法》让我们跟着法官学学如何预防利用职业特点进行的诈骗行为。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底起,被告人覃某韬伙同被告人林某玉、宋某康共同实施网络诈骗。被告人覃某韬事先以他人身份证租下了银海区内某小区的房间,并准备好手提电脑、电话卡、网络邮箱、聊天模板、银行帐号等作案工具。三被告人多次在上述房内,利用被告人林某玉、宋某康事先在互联网上搜集到的航海船员的相关信息,以某个船员的名义向船员的亲朋好友发邮件。邮件声称其在外国海域因证件过期等原因被查,要求被害人帮忙与国内的海事局官员联系并提供电话号码。当被害人打来电话后,一方面由被告人覃某韬在电话中冒充海事局官员,称要补缴费用才能提供传真证件,另一方面三被告人在邮件中以船员名义假装转款给被害人并提供虚假转款凭证,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代其缴款”。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三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全国各地17名被害人2600元到63200元不等,共计380900元。

判决结果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韬、林玉、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通过发送邮件、拨打电话、利用QQ聊天等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覃韬、林玉、宋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诈骗所得3809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此种诈骗手段中骗子明显做足了功课,对被害人的信息掌握的很仔细,能在短短两个月时间了成功诈骗17人,获利38万元就足以说明,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巧妙利用船员的职业特点进行布局,心思缜密,环环相扣让人难以分辨。

那么如何防范呢?

1、接到类似信息第一时间与公司联系求证

一般情况下,船员在上船前都会把单位电话、领导电话留给家属,以备有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取得联系。所以,当船员家属接到类似电话或者信息时,应及时向船员所在公司确认真伪,以防被骗。

2、注意个人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泄露是所有诈骗案件的元凶,因此,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警惕个人信息的泄露,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3、平时与家属多沟通职业情况

利用职业特点进行诈骗的案件多数都是利用了家属不熟悉对方实际业务的漏洞,内行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事,家属却并不清楚,这才被人钻了空子。因此,多和家属沟通工作内容,行业动态,既能增进感情,又能增强防诈骗的免疫力。

4、发挥家属之间的联动力

对于船员这种常年在外的职业,家属之间最好设立起联络网,一旦遇到类似情况,互相沟通,互相帮助,这样也能降低被骗的风险。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