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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桂0503执恢279号
  发布时间:2021-04-29 09:50:37 打印 字号: | |

北海市昊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昊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没有履行(2016)桂05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2020)桂0503执恢27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昊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兴村民委会细垌村民小组合作开发位于北海市广东路以东、新世纪大道北侧(北海市艺术职业学院本科学院北边)的年年丰农贸市场项目下的面积约为16623平方米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北海市银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登记证:北银发改登记(2012)11号、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银政函(2013)1号文件、北海市规划局作出的北规函(2012)965号文件、土地使用证号:北集有(2012)第B000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桂0503执恢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