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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桂0503执保74号
作者: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28 10:29:48 打印 字号: | |

彭波:

金荣先与张穗、王日恒、谢维妹、黄镜锐、彭波、刘海基、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穗,名下住房公积金84466.67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日恒名下住房公积金2476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谢维妹名下住房公积金13257.67元;四、冻结被申请人黄镜锐名下住房公积金56757.67元;五、冻结被申请人彭波名下住房公积金13257.67元;六、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基名下住房公积金13257.67元;七、冻结被申请人卢军名下住房公积金23832.67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执保74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2021)桂0503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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