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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26万打水漂
作者:余淼  发布时间:2021-08-20 18:50:40 打印 字号: | |

朋友间借款,常常口头约定、电话联系,基于情分或者碍于面子不会保留相关证据,这就使得最后还钱的时候出现麻烦,不但伤了友情更赔了家底。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于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根据被告的请求,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及扫取被告提供的商家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将款项支付给商家,然后由商家将款项付给被告的方式,一共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35795. 35元。被告2017年5月和7月期间,曾分别对36000元的借款及35000元的借款,共计71000元,出具借条予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其余借款264795.35元均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对264795.35元的借款出具借条,但是被告始终逃避原告,不愿出面出具借条给原告。这期间,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支付部分利息,余下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任凭原告如何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清偿。遂原告黄某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795. 35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原告黄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李某转账239670元、27000元、25000元,通过支付宝向两商家付款44125.35元,上述款项合计335795.35元。在上述款项中,被告仅对原告于2017年3月、2017年5月通过支付宝转账的35000元及36000元出具借条,对剩余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金额合计220670元未出具借款凭证。原告认为被告对剩余的未出具借款凭证的220670及通过扫取被告提供的商家支付宝二维码款项44125.35元拒绝出具借条且拒绝偿还,据此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795. 35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原告黄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主张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资金的性质,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原告虽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但微信聊天记录均为截屏打印件,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4795.35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银海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黄某提出上诉请求,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确实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转账记录拟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同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确实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虽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但只是截屏且为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的规定,原告提交的该部分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故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向法院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1、注意留存借贷证据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前述借贷要件保留证据。若朋友、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2、没有借条时也应及时注明钱款性质

通过网络转账、汇款等方式进行转账时,要直接汇入对方实名的账户内,利用好备注、附言等功能,将钱款的性质、还款期限进行注明。条件允许时,应当签订书面债权凭证。转账后及时与对方确认钱款是否到账。

法条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窗体底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