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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恢175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9-29 16:57:37 打印 字号: | |

吴小华:

 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执256号执行裁定对李有为与吴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吴小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李有为与吴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