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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2331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02 09:43:35 打印 字号: | |

陆志京

关于你与陈浩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北海仲字第459号裁决书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浩东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的内容为:1、向陈浩东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56000元;购房款102000元,共计358000元;2、向陈浩东赔偿居间服务费用、贷款咨询费用损失共计14900元;3、向陈浩东补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4、负担冲裁申请费8445元及执行费。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