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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2478号之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2 09:41:38 打印 字号: | |

王晓:

关于你与高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立新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限制消费令,该内容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学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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