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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恢238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0 17:43:28 打印 字号: | |

张雨瑶:

 本院作出的(2019)桂0503执恢145号执行裁定对北海合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雨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张雨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北海合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雨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