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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保202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26 11:20:24 打印 字号: | |

刘文武:

北海金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文武财产保全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文武名下价值5785.9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三年。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执保202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2021)桂0503民初2878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可供保全,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