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武:
北海金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文武财产保全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文武名下价值5785.9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三年。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执保202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2021)桂0503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可供保全,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