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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2632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7 10:49:00 打印 字号: | |

刘亚家:

关于你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刑初271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5刑终16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的内容为:1、缴纳罚金四十二万元。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