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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503执265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2 16:07:0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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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与包晓慧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639-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晓慧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的内容为:1、向包晓慧支付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工资3900元;2、向包晓慧支付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元;3、向包晓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4、负担执行费。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