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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503执保8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8 17:05:11 打印 字号: | |

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小燕与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6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659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广东路以西、金海岸大道以北天健豪园2栋1801号房屋,查封限额为40万元。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03执保8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2021)桂0503民初659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