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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503执437号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31 10:40:1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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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与北海闽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海闽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的内容为:1、向北海闽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洗涤服务费848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866元及执行费。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