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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655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0:02:41 打印 字号: | |

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你与王霜梅、姜竹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5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霜梅、姜竹凯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1)桂0503执655号结案通知书,该结案通知书的内容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7月6日将案涉房屋按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标准修复至并交接给申请执行人王霜梅、姜竹凯。另被执行人北海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自动交纳了执行款216,269.3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3144元后已将余款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0503执655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