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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随案监督卡
  发布时间:2022-04-25 09:35:06 打印 字号: |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随案监督卡

 



随案监督内容及要求

(监督内容附背面)  

银海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法院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干预过问具体司法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可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举报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对反映的问题,银海区法院政治部将认真核查并尽快回复。

监督电话:0779-3800012

通讯地址: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侧上海路以西  邮编:536000

审判组织成员签字

 

人:

合议庭其他成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有关诉讼当事人签字

 

原告方(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及代理人:

 

被告方(含被上诉人、被申请执行人)及代理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

 

刑事诉讼辩护人、代理人:

 

 

 

 

为严格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两高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就银海区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各有关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三个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开告知如下:

一、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有如下不当行为: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4.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5.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7.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8.其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行为。

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3.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4.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公司有力的制度保障,请各诉讼当事与人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活动。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环境的工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随案监督卡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