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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1774号之二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06 08:29:58 打印 字号: | |

陈瑞元:

关于你与刘小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5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燕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1、(2021)桂0503执177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划拨被执行人陈瑞元名下银行存款16000元;2、(2021)桂0503执17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