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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路拾”精神病女拐卖 买家卖家双双获刑
作者:余淼  发布时间:2022-06-06 09:41:5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此类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银海区法院一直以来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用司法利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化名驾驶摩托车从铁山港区去往银海区福成镇,在福成镇村附近遇见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化名贵明知明患有精神疾病,明哄骗上车,并骑车搭乘明将其带至另一个村子,卖给被告人化名做老婆。双方约定介绍费600元,后以现金不足为由先支付了200元,隔几天又送200元到阿贵家中,共向贵支付了现金400元。2021年6月28日至7月5日间,被告人富在明知被害人明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法医鉴定,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贵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贵拐卖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明知该妇女系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富辩称其性功能不行,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经查,被告人富在公安机关供述,阿明看起来精神不太正常,在其将明买回来后的晚上与阿明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明的陈述中亦提到此过程。被害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对于亲身经历的事情有一定的感知能力及表述能力,其陈述与被告人富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富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客观上利用被害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富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1、被告人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继续追缴被告人贵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被告人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拐卖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判决的典型案例。在我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拐卖妇女同样触犯刑法,因为买卖妇女的行为极大侵犯了女性的权利,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收买了被拐的妇女也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