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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503执保265号
  发布时间:2022-11-03 16:51:09 打印 字号: | |

冯有山:

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一博、冯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503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2年8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503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冯有山名下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321号圣煌广场2幢2单元2801号房【产权证号:桂(2017)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59877号】,查封限额4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03执保265号结案通知书:(2022)桂0503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