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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桂0503执475号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3 11:30:41 打印 字号: | |

傅文明:

关于被执行人傅文明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503刑初324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2)桂0503执47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