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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桂0503执530号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7 15:39:48 打印 字号: | |

张浩勇:

关于你与黄春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春燕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2)桂0503执530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张浩勇名下网络资金3100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张浩勇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