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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桂0503执2422号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7 15:51:20 打印 字号: | |

阎树云:

关于你与广西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2)桂0503执2422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5742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退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另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