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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桂0503执51号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30 11:22:42 打印 字号: | |

张士芳:

关于被执行人张士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50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1、(2022)桂0503执5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划拨被执行人张士芳名下银行存款5061.58元;2、(2022)桂0503执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