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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公司与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5民终6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2)桂0503执2425号结案通知书,该结案通知书的内容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2350.1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35元后,余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