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伟、邓佳:
关于你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2)桂0503执4143号结案通知书书,该通知书内容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并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后。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