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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0503执1373号之二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30 10:36:2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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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与陈鑫劳动争议一案,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762-1号仲裁r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鑫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2)桂0503执1373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