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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503执2224号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6 19:57:55 打印 字号: | |

葛健:

关于你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5刑终8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1)桂0503执222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