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健:
关于你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5刑终8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1)桂0503执222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葛健:
关于你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5刑终8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1)桂0503执222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