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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503执1300号之二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7 17:27:56 打印 字号: | |

伍亚养、郭亚妹

你与冼锦佳、黎亚妹、冼亚妹、冼锦永、冼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03民初1805号 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冼锦佳、黎亚妹、冼亚妹、冼锦永、冼锦霞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2022)桂0503执1300号执行裁定,该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