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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打击假冒不手软 守护食安保民安
  发布时间:2023-03-15 09:15:10 打印 字号: | |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银海区法院发布2典型案例通过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被告人鲁、江、崔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通过手机微信从苏某处,以及从由被告人崔某介绍的绰号“小孩”处购进南京(炫赫门)、芙蓉王、玉溪、荷花、中华等品牌卷烟,驾驶本人名下汽车接货并运至北海市银海区某小区处存放。随后,鲁某伙同被告人江某、崔某在北海本地零售给买家孙某及经微信联系外地买家,由鲁某安排侯某及微信昵称“自由呼吸”的快递员将外地买家订购的卷烟邮寄送达。孙某从鲁某处购买的部分卷烟被扣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鲁某非法经营数额3037314.5元。被告人江某通过微信销售卷烟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8130元。被告人崔某非法经营数额169755.9元,通过微信销售卷烟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00元。2020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鲁某、江某、崔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院认为,被告人鲁、江、崔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崔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江、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鲁扬的亲属代其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被告人崔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某违法所得28130元、被告人崔某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以刑罚论处。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专管,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香烟经销商要坚持诚信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售卖假烟。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辨别意识,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店购买香烟,发现假烟时,应及时向烟草专卖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二

被告人陈、朱、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红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朱、池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份期间,以每箱(每箱6瓶,下同)600元至1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407红酒,再分别通过物流公司以邮寄的方式以每箱2699至3199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通过物流公司收取相应的货款后转到田、代等人名下银行卡内。至案发时,被告人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407红酒800多箱,销售金额达250多万元;被告人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407红酒700多箱,销售金额达200多万元;被告人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407红酒240多箱,销售金额达68万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朱、池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处扣押到手机5台、银行卡4张、电脑一体机1台、奔富407防伪码42张、现金人民币230000元;从被告人朱处扣押到手机3台、银行卡6张、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从被告人池处扣押到手机4台、银行卡1张、现金人民币2800元;从三被告人处扣押到奔富407红酒480箱。

裁判结果:

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朱、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朱、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的手机12台、电脑一体机1台、现金230000元、冻结的田某、代某等人名下银行卡存款共计502545.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奔富407红酒480箱、银行卡4张、奔富407防伪码42张,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如今,红酒因其独特的香气及口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喜爱,红酒种类繁多,国内外大牌红酒也层出不穷,群众无法一一识别,不法分子便瞄准销售假冒进口名牌红酒。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以刑罚论处。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严重,一直以来,银海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严惩处此类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梁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