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江某
被告人郑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4月11日至13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三起盗窃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获刑。
案件一 工地内鬼“见材起意” 多次“监守自盗”
2022年1月12日至25日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北海某职业学院建筑工地上当保安的便利,在凌晨自己一人值班时,先后十次盗窃工地上的扣件放到其电动车上,每次盗窃扣件20至40个不等,共盗窃扣件300余个,待下班后将盗得的扣件搭到路边卖给流动收废旧的人,共获利1000余元。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单位安徽某建公司退赔扣件 300个。
案件二 “顺手牵羊”盗手机 被判罚金一万元
2022年2月25日20 时 30分许,被告人郑某去到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某家纺店处,看见被害人陈某放置店内的一台华为荣耀手机,趁四周无人之际,便将该手机盗走,经估价,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 531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手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功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处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三 “明目张胆”偷宝驹 被判罚金三千八百元
2022年11月16日8时53分许,被告人江某去到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金海岸大道某大排档,在大排档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钥匙还插在电动车电门上,便将该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 19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依法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江某已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子采纳。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被盗电动车已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处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八百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取不义之财,不索不义之物。在以上三起案件中,被告人因贪图私利而盗窃他人财物,最终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