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被告人陶某、陈某
6月14日上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2022年 11月,被告人陶某驾驶渔船搭载被告人陈某去到 21°22’42.90"N,109°08’18.06"E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物11.4公斤(已作放生处理),被北海市海洋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渔具“地笼”十条。经查陶某、陈某捕捞作业的海域位于北海市沿海浅海滩涂禁渔区范围内,此禁渔区域内禁止使用除刺及传统人工采挖捕捞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作业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陈某在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时被北海市海洋局当场查获,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陶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三万元。作案工具渔具“地笼”十条,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强调“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守好北海的碧海蓝天、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