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达:
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503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1、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支付信用卡本金44705.93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482元及执行费。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