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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503执5706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16:27:13 打印 字号: | |

陈庆达:

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503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1、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支付信用卡本金44705.93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482元及执行费。该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