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冬华:
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冼国锋、古冬华、万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5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古冬华:
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冼国锋、古冬华、万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5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