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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503民初1053号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04 15:30: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南宁信之恒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南宁信之恒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 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2024年1月4日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