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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503民初1498号
作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4 11:30:04 打印 字号: | |

韦崇庆

本院受理原告宋之与被告覃小秀、韦崇庆刘家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503民初149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314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