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光:
本院受理原告杨日梅与被告林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5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林石光:
本院受理原告杨日梅与被告林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5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