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智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桂红与被告闫旭第三人北海市智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50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北海市智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桂红与被告闫旭第三人北海市智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50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