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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我和ta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转账可否要回?

作者:梁冰华  发布时间:2024-08-12 16:01:50 打印 字号: | |

“宝,你爱我吗,节日到了,你送我什么?”

宝,我爱你,给你转520!

我们分手吧。

好,把钱还我!

恋期间,情侣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然而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主张返还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原告小龙与被告小丹在网络上相识,随后发展为情侣关系,一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恋爱期间,小龙共向小丹转账65560元。

转账记录分别为:

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20241元。其中8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四笔款项,分别为10000元、1314元(备注“借我一生还你一世”)、13元及14元,其余转账金额超过1000元为4笔,总金额为5700元。

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0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24919元其中单笔转账金额超过1000元为7笔,总金额为17000元。

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15200元其中单笔转账金额超过1000元为5笔,总金额为7500元。

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8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5200元每笔转账金额均没有超过1000元。

法院审理

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曾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自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赠与,现原告主张非无偿赠与,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即赠与条件不成就应予以退还。在该案中,原告的单笔转账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款项以及含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如1314、13、14),所涉金额不大、具有表示爱意的特殊作用,应属于恋爱期间对被告的消费性馈赠,系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视为无条件的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对于其余单笔转账金额较大的款项,虽然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订立婚约或共同生活的客观表象,但结合社会经验可见双方的意向实质隐含了赠与方与受赠人共同生活的目的,原告并非单纯地无偿赠与,且被告经常性地向原告表示生活窘迫、需要偿还借款等暗示性语言,被告对此亦是明知其行为的目的,若最终双方未能一起共同生活,则被告占有较高价值的财产即失去合理基础,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应当返还。结合原被告相处时间、双方经济水平等因素,本院剔除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后,原告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陆续向被告转账17笔,共计40200元,被告应于返还。

综上,银海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丹向原告小龙返还40200元。

法官说法

恋期间情侣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相互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如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梁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