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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法院灵活运用以物抵债、执行和解方式实现柔性执法
作者:梁冰华  发布时间:2024-09-12 16:09:40 打印 字号: | |

执行杨法官(中)指导执行干警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感谢法官,我的权利不仅得到了保障,也让双方实现双赢,案件终于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莱某对执行杨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莱某与北海某投资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问题达成协议。投资公司分期返还莱某借款本金4470元,如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履行,莱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投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然而调解协议签署后,该投资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莱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海区法院在收到该申请后,在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后,及时安排专人专项对接处理。执行杨法官迅速行动,组织干警依法向该投资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督促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该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等进行财产调查。

“报告,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

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搜查,发现该投资公司名下有199套不动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当即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截止今年3月,被执行人名下两套不动产在第二次公开拍卖中成交,获得拍卖款共计42万余元。在扣除了辅拍费及执行费后,余款退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已拍卖成交的两套不动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剩余的197套不动产经一拍、二拍后均流拍。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无法顺利拍出获得拍卖款,这可怎么办!”一道执行难题摆在执行杨法官面前。

为切实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人企业的影响,执行杨法官转而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形式促成执行和解。“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就剩余的197套不动产,能否考虑以‘以物抵债’的形式执行?”在执行调解室内,执行杨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最终,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莱某就剩余的197套不动产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银海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197套不动产以二拍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来抵偿本案案件款。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为双方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搭建沟通桥梁,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执行和解事项进行协调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促成实现双赢。”银海区法院执行局蔡局长介绍道。

在本案的最后,被执行人以分期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履行完全部欠付案款,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近年来,银海区法院聚焦执行领域突出问题,“用好、用足、用实”执行措施,完善涉企案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创新推出“灵活查封”“滚动解封”“以保促调”“以物抵债”等执行方式,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热切期待。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梁冰华